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939號
原 告 億載金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
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訟代理人應
補正訴訟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