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調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調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小調字第522號聲請人黃金大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雲龍 代理人 李尚義 相對人 黃雪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二段477號2樓,有聲請人提出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民事訴訟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潘端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