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劉勤章 送達代收人 蕭項警 被告 李英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23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陳威帆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