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69號原告 高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60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1年5月17日當庭命其於二十日內補正,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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