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746號
原告 翁鈞宥
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
被告 王秋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就原告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新臺幣27,700元部分,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8日上午11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行車執照影本及車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證明資料,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