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746號

原告 翁鈞宥

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

被告 王秋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就原告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新臺幣27,700元部分,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8日上午11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行車執照影本及車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證明資料,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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