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告 陳欣庭
被告 謝瑞美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林涵雯
法官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呂苗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告 陳欣庭
被告 謝瑞美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林涵雯
法官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