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告 陳欣庭

被告 謝瑞美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林涵雯

法官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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