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2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518號
原   告 力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稱訴外人 劉宗城 因侵占管理費,嗣已於97年3
月3日死亡,被告 鄭素珠 為劉宗城之繼承人,爰訴請被告鄭
素珠賠償其損害云云。經本院通知兩造於97年9月2日、及
97年10月14日開二次調解庭,然兩造均不到場,本院旋於97
年11月6日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伍日內補正被繼
承人劉宗城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與所有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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