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71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2月9日上午10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陳著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八十
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著振
法 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