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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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64號聲請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相對人益泉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二、……尚欠本金4,270,62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二、……尚欠本金30,57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