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益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益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益成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吳益成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其中如附表編號
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61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沛瑩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09月26日│106年04月10日│106年0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202、5356、5253號│第5202號│第5202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61號│106年度簡字第361號│106年度簡字第3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61號│106年度簡字第361號│106年度簡字第361號││判決││││││├────┼──────────┼──────────┼──────────┤││判決│107年01月29日│107年01月29日│107年01月29日│││確定日期││││├───┴────┼──────────┼──────────┼──────────┤││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同左│同左││備註│字第486號。│││││2.編號1至4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06月05日│105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202號│第6946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61號│107年度簡字第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7年04月30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61號│107年度簡字第39號│││判決││││││├────┼──────────┼──────────┼──────────┤││判決│107年01月29日│107年05月28日││││確定日期││││├───┴────┼──────────┼──────────┼──────────┤││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雲林地檢執字第1679號│││備註│字第486號。│││││2.編號1至4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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