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105號債權人 王景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立維陳欣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釋明本件債務人陳立維、陳欣佳負連帶給付之依據?(
依聲請狀所附借款契約書陳欣佳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之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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