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991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務人 許聖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查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之駁回裁定應予撤銷。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亦有明定,同法第97條亦定有得追索之金額。查本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係請求債務人許聖賢給付票款,惟違約金非票據法規定得追索之金額,故債權人聲請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部分,與前揭規定明顯有違,自屬無據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