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自字第85號自訴人甲○○被告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 陳鋕銘 (檢察官)被告朱朝亮(檢察長)上列上訴人因瀆職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4月24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95年5月19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陳欽賢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