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0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原告己○○
庚○○乙○○○丁○○戊○○丙○○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阿里山鄉公所間請求交付土地及房屋事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665尚有44,055元未繳納,爰依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駁回原告第一審之訴訟。
中華民國95
民二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提出抗告狀為抗中華民國95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