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554號聲請人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世良 即凱田飲料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