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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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6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啟吉 上列上訴人陳啟吉與被上訴人 劉銘仁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