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02號原告 郭珮淇 訴訟代理人 郭福榮 被告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5,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故僅先行徵收11,836元(計算式:23,671÷2=11,836,元以下4捨5入)。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慧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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