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45號原告 林素津 被告 王進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王品惠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