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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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91號原告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馬維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3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美金3,39,6354.16元,經本院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3年10月23日之美金匯率與新臺幣比為1:
30.587計算折合新臺幣為103,884,285元(計算式:3,396,354.16×30.587=103,884,285,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884,2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1,9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21,45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慧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惠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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