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5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信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舜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齡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