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乙○○原告丁○○原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連育群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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