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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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