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6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曾自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佑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春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億伍仟捌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一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