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五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九五六號),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六月十三前五日內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於九十年二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五0號),並已於九十年三月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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