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214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桃小字第21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
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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