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字第4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5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6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7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8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9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10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簡良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13年度金上字第4至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宜芳
法官李怡諄
法官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