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65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雄簡字第6655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
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
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
而當事人在形式上是否存在,法院固應依職權調查,惟當事
人既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
屬前之民國96年3月11日即已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是原告起訴之對象既已死亡而不存在,揆諸
前開說明,顯已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命原告補正,其訴已
不合法,亦無從命被告之繼承人「續行」訴訟之問題,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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