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小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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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小字第1264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歷審裁判

  • 柳營簡易庭 96 年度 營小 字第 1264 號裁定(96.10.0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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