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寧倩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寧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寧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限制出境出海,由被告自行繳納該3,000元保證金後,檢察官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依檢察官指定於104年2月5日再繳納保證金1萬元,准予被告解除限制出境,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1月12日刑字第00000000號、104年2月5日刑字第0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證(見10
4年度偵字第2295號卷第42、79頁)。而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情形,有本院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參,顯見被告已逃匿,前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705號裁定沒入保證金3,000元,並於104年11月20日發布通緝,被告迄今未歸案,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足認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上開1萬元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陳諾樺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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