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6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6178號債權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清圳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⑴壹佰壹拾捌萬元⑵貳拾貳萬元,及自⑴九十六年七月二日⑵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均自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