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6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617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室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零參元,及其中伍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