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小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86號
原   告  游大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昱 (YUSHEN)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
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
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係列被告沈昱(YUSHEN),而於住居所欄記
載TINYTINYENTERTAINMENTLTD.等詞,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9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正究係對於法人或
自然人起訴,如係對法人提起訴訟,應補正被告之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3年9月24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於103年10月17日提出民
事準備書狀,惟其內容仍未具體補正上述事項,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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