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404號原告 張容豪 被告 高裕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18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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