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34號原告 陳志強 被告 莊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250元,嗣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0日,以107年度訴字第233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11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丁俞尹法官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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