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翊銓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玖佰伍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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