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告 林明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廷陳石陳光漢陳清海陳文章 、陳傳榮、 陳登科陳熙儀陳福利陳世藩陳玉瑜陳玉珉 、陳玉琳、 陳玉璽陳曾金針陳有亮陳輝明陳輝龍陳彩霞 、陳振榜、 陳振義陳寬嶽陳志誠陳志明陳志豪陳鈞銘 、葉銀珠、 陳國明徐菊寶陳鈺玲戴金樹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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