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告 林明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廷 、 陳石 、 陳光漢 、 陳清海 、 陳文章 、陳傳榮、 陳登科 、 陳熙儀 、 陳福利 、 陳世藩 、 陳玉瑜 、 陳玉珉 、陳玉琳、 陳玉璽 、 陳曾金針 、 陳有亮 、 陳輝明 、 陳輝龍 、 陳彩霞 、陳振榜、 陳振義 、 陳寬嶽 、 陳志誠 、 陳志明 、 陳志豪 、 陳鈞銘 、葉銀珠、 陳國明 、 徐菊寶 、 陳鈺玲 、 戴金樹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