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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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98號聲請人 卓素芬 相對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敗訴,並諭知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2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4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5,150元及證人旅費530元,合計8萬5,6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