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停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59號聲請人 陳義正 代理人 張嘉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107年7月26日行政訴訟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行補正。
二、聲請人委任代理人張嘉明律師,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0條規定,提出委任書正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穎怡
法官林秀圓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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