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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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104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興選任辯護人黃叙叡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俊興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賴佳慧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易 字第 1041 號裁定(112.12.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78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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