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15號原告 劉昱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小真 間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