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99號原告 何君萍
何家成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武佳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彩燕 律師
林畊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貞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又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係由原告何君萍單獨支出,此有本院電話記錄附卷可憑,是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麗緞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1何君萍3,493,085元32,650元(計算式:原應徵裁判費35,650元-3,000元=32,650元)2何家成1,773,542元18,622元3柄泰企業有限公司1,780,945元18,721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