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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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89號聲請人 温子弘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温子弘(下稱聲請人)對於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坦然面對過錯,且母親、胞妹均有健康及經濟問題需要聲請人照料,並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認其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6年6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聲請人因上開案件,業經本
院於106年8月9日以105年度訴字第600號等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並於同年8月29日確定在案,現已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9月28日以106年度執字第8883號案件指揮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既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本院自無從准許具保之聲請,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