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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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 朱水蓮 被告 黃煒翔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黃煒翔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被告黃煒翔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另被告 王景生 、 黃茄成 部分,現經本院通緝中,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原告對被告王景生、黃茄成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經通緝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周欣怡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