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移轉行為無效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 李騰龍 被告 陳欣妤
李益嘉 李龍泉 李茂川 李陳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出資額移轉行為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5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