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 陳葉如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住詳警卷,然未表明是何警卷,應予補正。又原告起訴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暫定為新臺幣(下同)1,224,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