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 施金城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
翁千惠 律師被告 林桂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4,460元【以原告請求移轉所有權之土地及房屋價值為準,計算式:(90.54×14,000)+406,900=1,674,460】,應徵得第一審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