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3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香蓮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
7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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