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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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祭祀公業 劉隆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20,78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2,8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2,3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蕭佩宜

歷審裁判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補 字第 481 號裁定(108.11.14)【本件裁判書】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司促 字第 927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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