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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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9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限制住居於「高雄縣○○鄉○○路○段○○巷○○號」。
理由
一、被告甲○○因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迭經依法傳、拘未獲,經本院發佈通緝後,直至民國99年8月14日始緝獲到案,又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施用毒品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而有羈押之必要,遂自99年8月14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業已坦承犯行不諱,且同意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本院乃認其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由被告以限制住居於「高雄縣○○鄉○○路○段○○巷○○號」之方式,停止前開羈押之執行。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筱雯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