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45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之連絡電話。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